香港证监会:ICO发售代币属“证券”性质 需受证券法规管 - 行业观点 - 初链

香港证监会:ICO发售代币属“证券”性质 需受证券法规管

更新时间:2017-09-06 09:41:00点击:399 行业观点


香港证监会在其官网发声明表示,留意到香港及其他地方有愈来愈多以ICO来募集资金的活动。视乎个别ICO的事实及情况,如当中所涉及的数码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字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字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该声明涉及两个界定,第一受规管的数码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第二受规管的人群从事的活动以香港公众为对象。



数码代币“证券”的界定



证监会声明指出:



ICO一般涉及发行采用分布式分类帐或区块链技术所创造和分发的数码代币。虽然在一般ICO中发售的数字代币通常被认为具有“虚拟商品”的特点,但证监会观察到某些ICO的条款及特点,可能意味着有关数码代币属于“证券”。



这里的“证券”包含以下几类:



在ICO中发售的数字代币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拥有权权益,便有可能被视为“股份”;



数字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或债项,便有可能被视为“债权证”;



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计划营办者作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藉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数字代币便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



这样通过数字代币获得的“股份”、“债权证”或“集体投资计划”都被界定为“证券”,受证监会规管。



证监会声明还对监管人群给出明确界定:



从事以香港公众为对象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位于何处,都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声明中没有明确禁止相关的ICO活动,但呼吁投资者注意ICO所涉及的潜在诈骗及投资风险。



以下为声明全文: